我是Sandra律師,專精台灣營業秘密訴訟案件。這系列文章的目的在於,分享我執業以來累積的實務經驗,帶你深入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,守護商業機密。
什麼是秘保令?
只要案件進入訴訟程序,意味著案件相關資訊某程度上將會公開,例如書狀、證物必須提供給對造,對於法官的提問必須回應,開庭過程原則上開放大眾旁聽,最終的判決書也會上網公告。不過,在智慧財產案件及商業事件中,只要符合特定要件,無須對方同意,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(簡稱秘保令),禁止因訴訟知悉營業秘密的人對外洩漏,避免因為訴訟進行而破壞營業秘密的價值及有效性。
如何聲請秘保令?
有關秘保令的聲請程序及效果,智慧財產案件規定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(簡稱智審法)第36至40條、第72、73條,並且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,於刑事案件準用之。商業事件,則規定在商業事件審理法(簡稱商審法)第55至59條、第76、77條[1]。以下我們一一來看:
一、聲請要件[2]:
- 當事人的書狀內容或證據,涉及聲請人的營業秘密。
- 聲請人必須是營業秘密的持有人,但不限於訴訟當事人,訴外人也可以聲請。在智財案件中,倘營業秘密持有人經法院曉諭仍不為聲請時,非持有人的當事人亦可提出聲請[3],以避免訴訟延滯。
- 聲請人必須釋明:(1)該資訊具備營業秘密要件,並且(2)該資訊一旦揭露,將會妨害聲請人的事業活動。
所謂「釋明」是指使法院相信「大概如此」即可,一般而言,只要機密資訊具備營業秘密的外觀,法院就會核發秘保令,不會過度細究。
二、聲請對象:
- 包含「他造、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」[4],也就是所有因訴訟而接觸到營業秘密的人,除他造當事人外,其律師、代理人、公司負責人、擔任輔佐人的公司法務、技術人員等,均宜一併聲請。
- 僅限自然人,不含法人[5]。
三、秘保令的效果[6]:
- 不得將營業秘密作為訴訟以外目的使用。
- 不得向未受秘保令之人揭露。
四、違反秘保令的刑事責任:
- 違反者本人:在智財案件中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;若涉及國家關鍵技術者,加重處罰[7]。在商業事件中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[8]。
- 若違反者屬(1)法人的負責人、(2)非法人團體的管理人或代表人、(3)法人、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的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並且是因執行業務而違反秘保令者,則該法人、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以罰金[9]。
五、聲請狀應記載事項:
- 聲請人。
- 相對人:也就是應受秘保令之人。
- 聲明:「相對人OOO就如附表X所示訴訟資料,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,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。」
- 聲請標的:以附表方式呈現,附表應註明營業秘密名稱、證據位置或卷內頁碼。
- 理由:即釋明如何具備營業秘密三要件,以及若經公開將對聲請人有何傷害等等。
此外,聲請狀的繕本應逕送相對人。
如果我是聲請或被聲請秘保令的一方,該怎麼做?
若是聲請的一方,應特別留意:
- 在法院核發秘保令裁定之前,記載機密資訊的書狀、證物,正本應以彌封方式送達法院,繕本則「不應」提供給對造。也就是說,提出任何主張之前,都應三思其中內容是否涉及自己的機密資訊,一旦提出就覆水難收。
- 訴訟過程中,隨時注意相對人的人別有無增減異動。
若是被聲請的一方,則應特別留意:
- 對方的聲請,有無理由:應盡可能提出反面論述,以縮小客體範圍,才能降低訴訟資料的維護成本以及違法之風險。
- 秘保令的客體範圍為何:收到秘保令裁定後,針對這些特定訴訟資料,應在卷內或資料庫採取特殊處理及防護措施,以免外流。
- 秘保令的相對人為何:僅能與同為相對人討論訴訟資料的內容,否則即違反秘保令。
我是Sandra律師,若看完文章仍有疑問,歡迎email至sandra.ysyin@gmail.com與我聯繫。
[1] 其中,智審法於2023年修法後,增修部分規定,例如:允許非營業秘密持有人開啟秘保令程序,提升違反秘保令之罰金金額,以及將違反秘保令之罪由告訴乃論修正為非告訴乃論等等。反觀,商審法並未同步修法,以致二法之間有所落差。
[2] 智審法第36條第1項、商審法第55條第1項。
[3] 智審法第36條第3項。
[4] 智審法第36條第1項、商審法第55條第1項。
[5] 依智審法第72條第1項、商審法第76條第1項課予刑事責任;智審法第73條、商審法第77條第1項對違反秘保令之人所屬之法人、非法人團體課予罰金刑責等規定觀之,秘保令之對象僅限於自然人。另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、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,意旨亦同。
[6] 智審法第36條第4項、商審法第55條第4項。
[7] 智審法第72條第1、2項。
[8] 商審法第76條第1項。
[9] 智審法第73條、商審法第77條第1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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